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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》解读
发布日期:2020-04-24 16:16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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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,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,2015年9月,江苏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》(苏民规〔2015〕1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提升自律自治能力。

一、《意见》制定背景

一方面,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。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“加快形成政社分开、权责明确、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”。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”,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,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“加强社会组织立法,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”。随着直接登记的稳步实施、政社脱钩的有序推进,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,社会组织管理的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。新一轮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》要求“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,切实履行责任”、“坚持积极引导发展、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,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建立健全统一登记、各司其职、协调配合、分级负责、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,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,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”。省委省政府在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《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》中都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,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。《省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》、《省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》等文件将“制定江苏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的行为规范,完善社会组织管理”、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案”等列为年度目标任务,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、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。

另一方面,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。近年来,江苏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成效显著,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,但总体质量还不高,规模偏小,能力较弱,普遍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内部治理水平不高。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,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,独立性、自主性不强,从业人员专业化、职业化程度不高。二是日常行为不够规范。不少社会组织不能正常开展活动,长期不换届、不年检,“名存实亡”,难以承担应有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;一些社会组织法制观念淡薄,财务管理混乱,乱评比、乱表彰、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;少数社会组织忽视诚信自律建设,存在腐败隐患,自我约束意识不强。三是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。部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能及时、全面地向社会披露财务信息、捐赠信息和活动信息,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方面自觉性、主动性不足;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认可度较低,会员覆盖面小,缺乏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。这都迫切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,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自治、依法开展活动。

二、《意见》政策法规依据

《意见》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为指引,对党中央、国务院以及部、省历年来制定出台的80多项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归纳,形成比较清晰的逻辑框架,便于社会组织对照和执行。涉及的政策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最新要求。比如中共中央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、《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》;中办、国办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》等。二是社会组织管理行政法规。即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)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)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2004年)。三是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。比如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7号);民政部、中央编办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商务部、人民银行、工商总局、全国工商联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5号);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规范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4〕11号)等。四是地方法规和省级层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。比如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》、《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》以及省民政厅《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的实施方案》(苏社管〔2015〕8号)等。五是社会组织章程。即江苏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中的刚性要求。

三、《意见》基本内容

《意见》立足于自身建设的角度,重点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、健全管理制度、规范日常行为、接受监督管理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党的建设,切实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、依法自治、发挥作用。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:

(一)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

引导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,成为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主体:一是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、权责明确、运转协调、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,明确各个组织机构的权责范围;二是健全民主管理机制,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、民主决策的范围、程序和方法;三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,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内部协商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参与社会事务。

(二)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

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,把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,增强自我管理能力。重点完善三项核心制度:一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提高财务管理的独立性、规范性,建立内控管理机制;二是健全人事管理制度,规范负责人任职条件、任职年龄、产生方式,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人事保障制度,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、职业化建设;三是健全资产管理制度,明晰产权归属,确保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和使用合法。同时,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活动、项目管理、外事、会议、印章、档案等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三)规范社会组织行为

引导社会组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,重点规范社会组织四项行为:一是规范商业行为,在开展经营服务、交易、合作、保值增值等活动时遵守非营利原则和相关规定;二是规范收费行为,依法收取会费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;三是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,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四是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,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和报告程序。

(四)自觉接受政府、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监督

以建立政府监管、社会监督、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为基本要求,引导社会组织从三个层面接受监督管理:一是主动接受政府监管,规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按时参加年度检查;二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,及时向组织成员、会员公开相关信息,强化自律意识;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,重点强化信息公开,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。

(五)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

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主动向社会进行诚信承诺,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价,培育诚信服务品牌,拓展诚信服务内容。重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贯彻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5号)精神,提升诚信服务能力。

(六)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

贯彻落实中央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(中办发〔2015〕51号)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7号)精神,引导社会组织加大党建工作力度,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,加强反腐倡廉工作,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。


(江苏省民政厅供稿,转自“中国社会组织动态”微信公众平台)